擔任掛名公司法人好嗎
隨着時代的不斷髮展,我國企業在經營和發展的時候所呈現出來的樣子也是比較多的,有些情況下只要符合國家的規定,有些公司也僅僅是掛了一個名,但是並沒有實質性的經營範圍,這種情況在貸款呀或者其他方面都有可能發生。但是儘管是掛名公司,也是需要有公司法人的。那麼生活中擔任掛名公司法人好嗎?
擔任掛名公司法人好嗎?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利弊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權是公司經營權、簽訂合同、簽署各類法律文件、參加訴訟。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
《民法通則》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簽署法律文件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票據法》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3、參加訴訟、簽收法院送達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七十八條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二、法定代表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的!儘管該公司在實際範圍上屬於掛名公司,但是沒有人敢確保公司以後經營的內容和範圍是什麼,所以自己需要經過權衡利弊,謹慎考慮以後,再決定是否擔任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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