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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一家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可以嗎?

一、掛名一家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可以嗎?

掛名一家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可以嗎?

掛名一家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可以,但是無論掛不掛名,法人都要負責任。擔任有兩名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與自己不發生關係,僅以公司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風險很小。

擔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就要以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在刑事上:如果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現經濟犯罪,比如公司出現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此時,作為法人代表如果對此情況明知,就有可能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二、掛名股東是否要對外承擔責任?

股東包含兩個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或在股東名冊中都表明其股東身份,實質要件是指實際出資。在公司設立或者股權轉讓過程中, 雖然具備了股東的法定形式要件, 但其名下的出資實為他人所有的股東,被稱為“掛名股東”, 也被稱為名義股東、人頭股東。

掛名股東產生的原因很多,常見的有兩類,一類是實際出資人不便於出面。此時往往為了享受或規避國家對於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規避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規避對特殊領域的限制(如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不能設立公司)。另一類是實際出資人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比如為了逃避相應的出資責任,掛名股東被哄騙、強迫而產生。新聞中所説的女孩即是後者,其被哄騙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實際上並未出資,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掛名股東。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否認掛名股東的合法性。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是有限責任,相比較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較強,對於公司股東的認定尤為重要。

掛名股東主要有三個法律特徵:第一, 出資主體具有不一致性。理論上,股東既是出資的形式主體,也是出資的實質主體。但就掛名股東而言,兩者並非同一主體,掛名股東只是出資的形式主體,而實際出資人才是出資的實質主體,從而造成了出資主體的不一致性。

第二, 責任承擔具有有限性。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數額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責任的有限性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承擔責任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論掛名股東是否被認定為責任人,在其承擔公司責任時承擔的都只是有限責任。

第三, 權利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具有財產收益,有參與公司決策、維護公司利益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但由於掛名股東只具有成為股東的形式要件,而未實際出資,其是否應該享有真正股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就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不明確性。

公司法人無論是否掛名,在公司出現了資不抵債等情形時,都需要承擔責任,這是為了使得與公司等企業機構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對於公司的掛名股東。只需要在自己認繳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即可。

標籤:股東 掛名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