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嗎
一、分公司可以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嗎
可以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
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有什麼性質
(一)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二)分公司沒有自己單獨的財產,所以分公司不存在股東。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三)分公司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五)分公司沒有自己單獨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單獨法人資格。
分公司可以代替總公司簽訂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分公司的業務活動是由總公司決定的,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也不存在股東,不能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需要和總公司使用一樣的名稱和章程,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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