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可以代分公司籤合同麼?
一、總公司可以代分公司籤合同麼?
可以的,總公司代替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合法的,公司在成立發展有一定規模之後可以成立分公司,若是分公司在成立之前,就已經規定了總公司有權替其簽署合同,那麼在分公司註冊成功之後,總公司才能代替分公司去簽署合同,也即正常情形下,總公司是能代替分公司的。
根據《公司法》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二、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財務、經營管理上隸屬於總公司,無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是有總公司來對外承擔責任的。
子公司是指雖然自己可以獨立地對外承擔責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受另一家公司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分公司如果是訂立的合同不在自己的營業許可證範圍之內的,就需要由總公司進行追認之後,才能成為有效合同,但是如果是分公司訂立的有效合同不能發生效力的,就表明總公司不予追認,此時如果是造成他人損失的,就應當由總公司擔責,因為分公司從屬於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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