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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擔保公司出事了由誰來承擔責任?

一、投資擔保公司出事了由誰來承擔責任?

投資擔保公司出事了由誰來承擔責任?

1、投資擔保公司出事了一般由法人或法人代表來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如果單位涉嫌犯罪,那麼單位、單位負責人都有承擔刑罰的可能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3)《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二、投資擔保公司擔保的流程是怎樣的?

投資擔保公司擔保的流程具體如下:

(一)企業申請

(二)擔保受理

(三)項目初審

(四)項目複審

(五)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單個企業或相互關聯企業擔保項目金額超過公司實收資本10%(含10%),單筆業務擔保期限超過一年的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六)出具擔保意向書

(七)簽訂擔保合同

(八)抵押登記

(九)簽訂正式保證合同

(十)擔保收費

(十一)發放貸款

(十二)保後管理

(十三)代償和追償

(十四)擔保終結

投資擔保公司若是在成立期間欠下了很多債務,那麼一般是需要由擔保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民事償還責任。若擔保公司是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那麼公司、以及相關負責人,都有可能會被判處刑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