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合同都是由總公司來簽署嗎?
一、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合同都是由總公司來簽署嗎?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合同並非都是由總公司來簽署的,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可以簽訂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程序就行。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必須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當事人。而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2、意志關係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而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於本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3、財產關係不同
在財產關係結構上,子公司儘管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而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財產,而子公司的財產則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4、財產責任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其一切後果包括財產責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主體,既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因此其經營後果應當歸屬本公司,由此而產生的財產責任亦由本公司承擔。
雖然分公司的債權是由總公司來承擔的,但是在正常情況下,分公司是可以根據管理者的意願,與其他的用人單籤親屬合同的。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類型的合同分公司都是有權利簽署的。只有特定類型的合同,才需要經過總公司的同意之後再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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