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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的合法流程

裁員一般是由於公司的經濟性問題導致的,但公司裁員的人數是有限的,不能隨便裁員。

公司裁員的合法流程

一般來説,裁員不滿20人或者企業職工總數的10%,企業可以自己決定,不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人數超過20人或者企業職工總數的10%,是經濟性裁員,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果裁員超過20人以上或者企業職工總數的10%,未向勞動行政部門上報,屬於違法行為

但是對於有工會和沒有工會的企業來説,對於裁員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有工會的企業,需要提前30天向工會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意見,得出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沒有工會的企業,首先要提前30天向全體職工説明裁員情況,聽取職工意見,然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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