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合同可以蓋總公司的章嗎?
一、分公司的合同可以蓋總公司的章嗎?
可以,可以把合同簽字的地方寫的是總公司名字並且蓋的總公司章,視為總公司對合同的確認,當然是有效的。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如果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有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只是由於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發生矛盾或糾紛,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對於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企業為了業務發展需要,會在不同的區域設立分公司。雖然分公司辦理營業執照,但卻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分公司加蓋印章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負責。為了防範風險,應當加強對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1. 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必要時,可以由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加蓋分公司印章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
2.設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級審批制度。對於日常的文件、合同應當由負責人審批使用,對於涉及重大的合同,應當由分公司報經總公司審批,方可給予使用,總公司應當對報批的重大合同文件進行存檔備案。
3.總公司應當對於各分公司的印章實行專人監管,定期監督、檢查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印章的情況,如發現有存在損害總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應當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強制收回印章。
4. 分公司暫時歇業、停業的,可以要求分公司將印章封存在總公司,待分公司重新啟動時再啟用。
5. 對於分公司註銷的,應當及時收回分公司的印章,將廢止的印章及時銷燬。
6. 對分公司相關人員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分公司與總公司的相關商業往來的處理,可以直接通過文件的情況來進行,不需要簽訂合同,但對於分公司需要簽訂合同的,必須向總公司報告,並申請同意,如果總公司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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