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總公司蓋章分公司籤合同可以嗎?

一、總公司蓋章分公司籤合同可以嗎?

總公司蓋章分公司籤合同可以嗎?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基於以上規定:

1、有權代理。若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屬有權代理,其簽訂的合同有效;

2、無權代理。若分公司無總公司的授權,或超越總公司的授權,屬無權代理,其簽訂的合同無效;

3、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合同相對方(如貴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權的,屬表見代理,其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無論是否涉及表見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為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二、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企業資質證書

某些所謂的“分公司”,並非總公司設立的真正的分公司,只是掛靠在“總公司”名下,並借用“總公司”的相關資質而已(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等)。

由於資質證書屬於特別法對於主體資格的強制性規定,以上“分公司”簽訂的需要特定資質完成事項的合同,往往是無效的,也違反招投標法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在和分公司簽定合同的時候,首先需要看分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如果是有營業執照的話,那麼分公司可以單獨進行簽約,但是分公司是沒有公章和法人代表所以簽字一盒蓋章一般都是分別由分公司和總公司來進行執行,所以如果合作中出現任何法律問題將由總公司來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