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忠實義務民事判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一、高管忠實義務民事判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違背忠實義務造成損害時,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於公司高管的此種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本文認為,該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主要理由在於:
(一)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的一般構成侵權行為。而違約行為違反的多是約定義務;
(二)高管違背忠實義務時所需承擔的責任以過錯為基本歸責原則,而違約行為是以無過錯為基本歸責原則;
(三)侵權行為違反的義務多是不作為義務,此處高管人員之所以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因在於其違反了“不違背忠實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不作為義務,而違約行為違反的多是作為義務。
二、公司高管忠實義務的具體內容
公司高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高管首先應受《公司法》關於高管忠實義務規定的約束,此外還需根據不同的情形進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一)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例如,公司高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獲取不當利益。例如,公司高管在公司對外招標活動中接受投標人的商業賄賂。
(三)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例如公司高管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四)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例如,公司高管將交易相對方給予公司的佣金不入賬,而擅自侵佔。
(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例如,公司高管以低於成本價的方式將公司的存貨進行出售。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不得違規進行信息披露,不得進行內幕交易。例如,上市公司高管不得在法定的沉默期內將公司的重大收購信息披露給第三方。
(七)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防範股東抽逃出資。例如,公司高管怠於要求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瑕疵出資股東將股權進行惡意轉讓,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八)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例如,公司高管在公司年審時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的財務賬冊。
(九)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例如,公司高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十)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章程規定經理對外簽訂合同前需報經公司董事會批准,經理未經董事會批准即擅自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十一)不得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例如,某汽車租賃公司高管代表公司無償向某單位免費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十二)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例如,公司高管以過分高於市場價的方式向第三方進行採購。
(十三)不得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例如,公司高管向瀕臨破產的單位提供賒銷商品服務。
(十四)不得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例如,公司高管為瀕臨破產的企業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
(十五)不得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例如,公司高管無任何理由放棄對其他企業的債權。
(十六)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例如,被收購公司的高管設置收購條件之一為收購方必須是被收購公司所在地的企業,致使外地企業遭受併購障礙。
(十七)不得違法買賣公司股票。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管的忠實義務就是為了體現出公司的公平、公正所在,約束這些義務也是對公司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只要一方有進行違反,那麼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損失,這樣才能算是履行了自己的責任,所以,公司法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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