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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

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二點主要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民事義務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產生。義務是義務人應為的行為,義務人應為而為,即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則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義務人應為而不為,即不履行義務,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義務人則應當承擔其後果,即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從權利、義務、責任三者的關係看,民事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民事權利的必要條件;民事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的輔助條件,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律強制措施。
二是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義務產生以後,有法律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承擔民事責任。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平等自願原則,對義務的履行沒有強制性,權利人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是我國民法的三個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説全部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法律關係都是圍繞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這三個基本概念展開的。因此,區別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着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