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發商廣告忽悠買的房,能退嗎
買房算得上是人生中的大事了,如果發現買的房是被開發商忽悠了,那該又多糟心,那麼開發商的廣告是否有法律約束力?
開發商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屬於要約邀請,不能自然成為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商品房銷售方關於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具體確定的説明和允諾,對合同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為合同內容,銷售方違反的,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開發商承諾的配套設施等重要內容,可事先向當地規劃部門諮詢核實,並要求將相關內容明確到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上,同時注意保留廣告宣傳冊、小區規劃圖等宣傳資料,作為主張違約責任的證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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