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異地經營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來説,公司的經營地基本上都是在工商局所登記的,有些公司如果發展得比較好的話,也有可能再異地成立分公司,這就涉及到異地經營。公司法異地經營也有着明確的要求,公司只要是異地經營的話,肯定就是涉及到分公司的登記,如果存在這種情況的話,建議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瞭解一下我國的相關法規。
一、公司法異地經營的規定是什麼?
異地經營要到當地工商部門備案,或成立分支機構,否則屬於違法經營。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公司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答覆,可以明確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個,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場所設點經營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註冊。
(2)依公司登記管理之規定設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在當地申請分公司登記。對於非公司的企業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國有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設點經營,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外設點經營,應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在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登記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區域內設點經營的,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在所在城市區域外設點經營的,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3)以公司名義異地經營,但未設點的,無需辦理登記,不以“無照經營”論。
由上述規定可見,對於異地經營的異地,是以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和所在城市(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確定的。對於“經營”標準的界定,以“設點經營”作為認定標準;對於公司和非公司的企業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二、分公司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在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後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工商機關提交設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
4、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在受理後15日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5、工商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在10日內到工商機關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辦理所需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在我國,公司異地經營必須要到當地的工商局進行備案,依法成立分支機構,如果異地經營卻沒有在當地的工商局進行備案的話,這是屬於非法經營的。這是我國公司法異地經營的相關規定。公司只要異地經營,在依法辦理過登記註冊手續後,也要按照國家的規定,遵守公司法的要求,按時向當地的税務局交税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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