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聘公司經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解聘公司經理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解聘公司經理的規定是按照勞動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解除,因為公司內部的總經理的話,他是屬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所以有一定的特殊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高級管理人員是由董事會來進行聘用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解聘公司總經理不僅僅單獨適用某一部法律。總經理不僅是勞動者,更是公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是集二者身份為一身的特殊主體,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單單解除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時適用勞動法,在解除總經理職務時,則適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法律流程進行解除。
當下,勞動法領域對高級管理人員與普通勞動者的沒有做區分,都是統一的規定。因此,在解聘高管時,同樣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出具勞動合同解聘書。在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時,適用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在日常生活當中,公司法和勞動法實際上是存在着一些交叉的部分的,比如説公司內部聘請一些員工的話,那麼就屬於勞動法,關於這方面的一定關注,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公司內部的一些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合同的話是有其特殊性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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