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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 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規定,是根據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區別

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直接故意,都有獲取非法利益,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這裏的公司、企業,包括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公司、企業,這裏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範圍較前者要狹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兩罪在客觀方面雖都有利用職務之便的特徵,但獲取非法利益所採取的客觀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主要是通過“競業經營”來獲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則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方式,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獲取非法利益。

對於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具體立案處理情況,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或者達到了立案標準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是可以行政處罰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