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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有哪些

股東大會由公司的重要領導人物組成,召開會議前需要會議召開前的通知和會議中的主持人,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相應的在如此重要的會議中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會議的規則,那麼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有哪些呢?本站為您解答。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有哪些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和議事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股東大會職權

第二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三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1)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2)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本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五條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列明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規則第四十三條所列

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六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長和指定

的董事均不能出席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七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記公司股東。

對於實施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大會,公司發佈股東大會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天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

第八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

(三)以明顯的文字説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股東大會採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議召集人,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召開股東大會併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同時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開始時間、結束時

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事項。

第九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

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徵集人公開徵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當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

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

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十一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十二條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

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以上就是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總結,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是指股東大會開會期間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是大會是否規範運作的基礎和核心,在保證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如果有人違反相關的規則,相應的也會受到處罰甚至是法律上的裁決,維護每個人的職責權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