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則是什麼?
一、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則是什麼?
其一、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其二、十日之內,董事會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其三、董事會如果同意召開,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如果不同意應當説明理由並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七條規定,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 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公告。
二、股東大會決議應當什麼時候披露?
1、上交所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8.2.2條:召集人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後,及時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文稿、股東大會決議和法律意見書報送本所,經本所同意後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召集人應當按要求提供。
2、深交所規定
深交所與上交所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時間不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8.2.2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8.2.2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當日,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文稿、股東大會決議和法律意見書報送本所,經本所登記後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深交所要求提供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公司應當按照深交所要求提供。
3、證監會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四十條: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十五條:公司以減少註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及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東回購普通股的,股東大會就回購普通股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普通股決議後的次日公告該決議。
因此,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則可以歸納為由獨立董事提及,董事會決定,若同意就發佈召開股東會的通知,若不同意就發佈相應的公告説明理由即可。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大會決議應當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進行披露,否則相關決議的效力是具有瑕疵與法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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