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七大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一、股東大會七大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1、 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裏不作為特別事項);
2、 公司分立、合併或變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變股份,內資變中外合資等);
3、 公司解散和註銷;
4、 公司章程修改。
以上特別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上述第1項即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在股份有限公司裏不作為特別事項,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就可以了。
公司合併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係。因此,公司合併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併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併,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併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説,合併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股東大會上,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相關內容進行一定的處理,一般來説,如果股東大會要對公司的重大決定進行相關處理的話,必須代表2/3以上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能夠進行通過,然後來進行相關決議事項的後續進程,這樣才能夠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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