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有哪些
現如今,不少人選擇的是創業,有些人實施單純的為了可以賺到錢,就有人是為了一展抱負。隨着公司的一步步擴大和發展,公司的內部出現了股東和董事,於是便有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相信還是有人對這兩個的差異抱有疑問。在這裏,本站來解答一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1、股東會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62條)
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董事會。
2.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
綜上所訴,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二者都有管理和決策公式內部事項的權利。但是股東大會的權利還是比董事會的權利更大一些,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因此在二者出現衝突的時候,必須以股東大會的意見為主。以上就是本站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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