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空殼公司法人有何風險
一、掛名空殼公司法人有何風險
(一)、在民事、經濟上:
1、擔任有兩名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與自己不發生關係,僅以公司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風險很小。
2、擔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就要以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3、擔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原則上也僅以公司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無法分清公司和股東個人的財產時,股東有可能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刑事上:如果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現經濟犯罪,比如公司出現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此時,作為法人代表如果對此情況明知,就有可能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二、公司法人的概念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由出資人或股東以法律行為設立;以營利為目的;設立人不限,可以是國有財產授權投資或經營單位、其他類型法人及個人;其規範依據,特殊的主要為《公司法》等。
三、《民法典》關於法人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四、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司法人的規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以上就是掛名空殼公司法人有何風險的相關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為空殼公司做法人代表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並且是在完全不瞭解該公司的情況下。行為人並不知道公司是否在外欠了債,或者做了哪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倘若上述行為,該公司都存在,那麼法人代表就要承擔該行為的全部責任。因此,我們要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切勿因為小利益而陷入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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