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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審批海外併購的程序是怎樣的?

發展改革部門是境外投資審核的一個關鍵性部門,在未取得發改委的核準之前,中國投資者原則上不得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文件;此外,未經其核準,商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海關和税務機關均不得辦理與境外投資相關的任何手續。就境外併購而言,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批制度包括前期的信息報告確認制度和正式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制度。

發改委審批海外併購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信息報告確認。

根據國家發改委2009年發佈的《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9]1479號),境內收購方需要在境外競標之前向國家發改委提交信息報告。在信息報告獲得國家發改委確認後,方可進行對外談判簽約、提出約束性報價及投標等具體活動。國家發改委近期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也規定: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按有關規定直接或通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改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所謂實質性工作是指投資主體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或提交約束性報價。

從信息報告所要求的內容來看,在向發改委報告之前,擬進行境外收購或競標的中國企業應當完成以下幾項工作:

1、中方投資者就境外併購作出決議;

2、完成相關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

3、制定收購或競標方案;

4、與擬交易的外方簽訂意向協議。

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

投資主體在取得國家發改委的信息報告確認函以後,可以開始“實質性工作”,也就是投標或簽署約束性協議,並向發改委提交正式的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規範發改部門境外投資核准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包括:2004年國務院通過的《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2004年國家發改委頒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21號令)及其後國家發改委規定的相關細則。此外,2012年8月,國家發改委發佈了《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對現行的核準制度和流程進行了總結、修訂和完善,進一步放寬了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金額,鼓勵境外投資的政策導向更加明確。

以上是小編對於發改委審批海外併購的制度的一些歸納總結。所以企業在為了擴大市場選擇海外併購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定依法到發改委進行前期的信息報告確認和正式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