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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外資企業審批程序有什麼

併購外資企業審批程序有以下幾點內容:

併購外資企業審批程序有什麼

1、申請

外資併購的審批機關:外資併購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股權併購應當提交的文件:

(1)被併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股資者股權併購的決議,或者被併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2)被併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

(3)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5)被併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6)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

(7)被併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説明;

(8)被併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9)被併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10)被併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協議;

(11)涉及過度集中事項的報告:

(12)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許可文件。

2、審查批准:未涉及過於集中事項審查昕證的,批准機關自收到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3、辦理股權併購的外匯登記於續:在股權轉讓方所在地辦理外資外匯登記手續,出具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對價支付到位的外資外匯登記證明。

4、變更登記設立

股權併購後被併購境內公司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並提交下列文件:(1)變更登記申請書;

(2)被併購境內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關於股權轉讓或增資的股東會(大會)決議;

(3)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

(5)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

(6)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

(7)修改後的董事會名單,記載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職文件;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件。

(9)轉讓國有股權和外國投資者認購含有國有股權公司的增資額的,還應提交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5、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到税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併購外資企業審批程序有五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當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以後進行申請,之後是部門進行審查批准。批准之後會進行辦理股權併購的外匯登記手續,手續完善之後就需要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