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辦案人審查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批准逮捕的辦案人審查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二、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若是發現了新的犯罪民事主體,會批准公安機關對其實施逮捕。為了約束公職人員的行為,我國司法機關一般都會按照既定的審查程序進行,若是沒有逮捕令,那麼任何一個民事主體都不得隨意的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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