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技術入股有哪些義務?
根據投資者出資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為技術入股型公司與非技術入股型公司兩類。根據技術成果產業化的實踐,技術入股型公司有着豐富的內涵,具體表現為三層含義:一是該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該公司設立時;必須有技術(包括髮明與實用新型等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作價的入股方式;三是該公司的經營活動,着重於使用作價入股的技術進行生產。在技術入股型公司成立後,技術出資者就轉為技術入股股東。技術入股型公司的股東由技術入股股東和其他股東構成。
需要説明的是,技術入股型公司與非技術入股型公司這種分類不是公司法上的正式分類,而是筆者提出的一種公司劃分標準。在當代和未來社會發展過程中,技術的作用越來越大,而且技術又有自己的特殊法律屬性,因此技術這種出資方式迥然不同於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技術入股股東不僅具有其他股東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而且還具有自己的特殊權利、特殊義務與特殊法律責任。筆者不揣淺見,擬從四個方面試論技術入股股東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其中第一部分將介紹技術入股股東的一般權利與一般義務;第二部分將重點分析研究技術入股股東的特殊權利與特殊義務;第三部分從技術入股角度出發,將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股東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並提出自己的一些管見;第四部分將闡述技術入股股東的法律責任。
1.技術入股股東的一般權利與一般義務
技術入股型公司受《公司法》規範,因此技術入股股東具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筆者稱之為技術入股股東的一般權利與一般義務。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實際上是股東與董事會、公司和公司債權人等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技術入股型公司包括技術入股型有限公司和技術入股型股份公司,這兩種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基本相同,因此筆者把它們合併闡述,如果沒有特別指明,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了技術入股型有限公司股東權利與義務及技術入股型股份公司股東權利與義務。
(一)技術入股股東的一般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43條和第104條規定,原則上技術入股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包括技術出資額及其他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表明我國公司股東的權利採取資額主義,而不是人數主義,這不同於合作社社員行使權利的“一人一票”原則。
從權利性質出發,技術入股股東權利系綜合性權利,既有非財產權性質的表決權,亦有財產權性質的分取紅利和公司終止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性質上屬於社員權,即社團法人成員所享有的權利,所以這種股權不是由一個出資者所獨享的,而是由多數出資者所共享的(一人公司應視為是立法的例外狀況)。
按公司法的理論,從權利行使目的出發,技術入股股東權利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股東僅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我國,技術入股股東的自益權主要包括:分取紅利的權利;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依法轉讓出資的權利;公司終止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等。共益權是股東為了自己及其他人的利益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我國,技術入股股東的共益權主要包括:出席股東會的權利;在股東會會議上,原則上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技術入股型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在技術入股型股份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股東的訴訟權利,例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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