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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義務有哪些?

除了一些比較小的企業之外,許多企業在成立之初會有多位股東參與。股東們提供資金或者技術入股,相應地獲得公司的股份,在公司盈利之後,股東們就可以憑藉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獲得一定的收益。股東有獲得收益的權利,但同時,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相應的義務,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公司法股東義務有哪些,一起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股東義務有哪些?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之間的合同,合同即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故股東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還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二、足額出資的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抽逃出資是指在出資完成後又抽回出資。

(一)根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3)第12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3)第14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根據《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約定行使股東權利,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等形式,損害公司利益,從而間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五、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一)原則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通知公告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73、175、177、185條的規定,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

(三)誠實清算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204條的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禁止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

對於股東來説,公司從註冊成立之初到公司清算,都有其相應的義務。股東最根本的義務是出資義務,它要求股東要根據自己承諾的金額足額出資,同時,股東出資之後不應將出資抽回,任何損害到其他股東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