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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主體權力義務有哪些?

(一)委託人的權利

技術合同主體權力義務有哪些?

1、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研究開發人取得申請專利權。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2、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委託的義務

1、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2、委託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研究開發人的權利

1、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2、研究開發人有權按照約定,要求委託人支付開發經費或報酬,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原始數據。

(四)研究開發人的義務

1、委託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2、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

3、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二條【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義務】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條【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義務】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違約責任】委託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主要義務】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違約責任】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條【委託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歸屬】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歸屬】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條【技術祕密成果歸屬與分享】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水平和方式也在不斷的提高和轉變,近年來技術合同的簽訂數量逐年上升,我們在簽訂技術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