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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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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司法解釋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提到的,無效婚姻包括:重婚、近親結婚及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等,這些都統稱為無效婚姻。既然《民法典》中無效婚姻司法解釋有詳細説明,那麼請跟着本站小編的文字往下看吧。

無效婚姻是在我國《民法典》中明確禁止的婚姻,在法律上國家是不會認可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希望大家謹記!

一、對無效婚姻的相關內容如下解釋: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無效婚姻的構成原因大體可分以下幾種:

1、不符合結婚形式要件

未履行結婚申報或不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無效。德國、法國、日本、比利時、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的婚姻法均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在第4章19條規定:“結婚未在主管官員面前舉行的,利害關係人與檢察官可以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2、 重婚

多數國家都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作為無效婚姻的事由,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雙方中有一方己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婚姻無效。”

3、 近親屬婚

違反近親結婚限制的一些國家規定為婚姻無效。如德國、瑞士、法國、比利時等,如《比利時民法典》第184條規定:“違反禁止近親結婚規定而締結的婚姻,夫妻雙方,一切有利害關係的人或檢察官有權提出無效之訴。”

4、未達法定婚齡

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許多國家視為可撤銷婚姻,如日本民法將不符合法定婚齡締結的婚姻視為可撤銷姻,但也有些國家和地區將未達法定婚齡婚視為婚姻無效。如我國香港《婚姻條例》第27條規定:“婚姻其中一方舉行婚禮時未足16歲,該婚姻屬無效。”

5、 因生理缺陷,不能為人道者

一些國家和地區將因生理缺陷無性行為能力,不能為人道所締結的婚姻認定為無效。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208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無性交能力因而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舉行結婚時不瞭解該生理缺陷的,法院應宣佈所締結的婚姻無效。”

6、意思表示有瑕疵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所締結的婚姻屬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

7、其他特殊規定

一些國家還有一些特殊規定,如《祕魯家庭法》規定,與參與謀害配偶的人結婚無效;拐騙者與被拐騙的女子結婚無效;婚後發現一方患絕對不育症、不治之症、傳染病、遺傳性疾病對後代造成威脅者,或發現配偶行為不端被判處兩年以上流放或監禁等情形的均可提出婚姻無效。

通過上述各國無效婚姻立法例的原因比較可以知道,未履行結婚形式要件、近親屬結婚與重婚為無效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意思表示有瑕疵、因生理缺陷,不能人道者、無合意婚與相好婚等為可撤銷婚姻,雖然其在表現形式不同,如有些採取的是單軌制(單一的無效婚姻制度),有些採取的是雙軌制(無效婚姻制度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但是,其內容是一樣的。通過以上比較,還可以看出外國對於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情形是比較少的,而對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情形是比較多的,而且對於欠缺結婚形式要件的婚姻都當作無效婚姻來處理。

小編看來無效婚姻司法解釋在法律上是清清楚楚的,無效婚姻是國家明確禁止的,是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且影響自身利益財產等。本站小編提醒您,不要在沒有滿足法律規定條件下強行結婚,如果強行結婚會對雙方造成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