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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審查標準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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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審查標準有哪些程序
申報債權審查標準有哪些程序
1、申報債權的審查標準的程序有,先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然後由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再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最後由法院審核申報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附利息的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等都可以申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