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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有哪些?

説道公司很多人都會把法人代表和企業法人這兩個內容弄混淆。法人代表就是為公司處理事務對外交易的主要負責人。那麼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有哪些?前提條件是公司必須要有獨立的人格,股東使用濫用法人資格的行為等條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有哪些?

一、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

1、前提條件:公司已合法i取得獨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後,才能對法人人格予以否認。

2、行為條件: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具體表現在股東不當使用控制權,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存在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違法行為

3、危害後果: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損害。

4、因果關係: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當然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務時則不得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此時,股東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也叫代位訴訟、代表訴訟)。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含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並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認,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補充和昇華。正是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並捍衞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後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

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並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所以該制度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

實踐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情形多種多樣且相當隱蔽,以立法的形式來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和場合,已經遠遠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所以我國《公司法》第20條只有原則性的規定。但該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又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範,以致於廣大法官在司法實務中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標準分歧很大。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制度,需釐清以下幾個問題: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有哪些,法人人格的否認制度是公司法的一個重要內容之一。法人是具有法定資格的一個組織可是是單位也可以是公司企業。法人代表是一個和法人很相似很容易被幹瞭解這方面內容的人們混淆的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