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證明書對隱名股東有法律效力嗎?
一、出資證明書對隱名股東有法律效力嗎?
出資證明書對隱名股東有法律效力,但不是唯一的認定隱名股東資格的條件。
出資證明書是公司出具的載明認繳出資情況的證明文件,律師在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時,應認清出資證明書的本質,不能誇大出資證明書的作用。出資證明書的性質決定了其效力及於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權轉讓雙方之間。所以,出資證明書只能對抗公司和股權的轉讓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出資證明書的效力及於公司股東之間,凡是可以其他方式證明實際出資人的事實存在時,就不應僅以出資證明書否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出資證明書並不是認定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在訴訟中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出資證明書具有證明股東資格的效力,證明股東已向公司出資,本身並無設權效力。
只要持有出資證明書就應當認定其已合法出資,但不能僅以出資證明書認定出資人具有股東資格。沒有出資證明書的也可能被認定為股東。因此,出資證明書在認定股東資格時無決定性的效力。
出資證明書只是股東對抗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對公司出資義務憑證,不是法律承認的流通證券,不能像股權證券化的股票那樣具有設權證券的功能,不能通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背書方式產生股權變動的效果。其證明效力是在出資證明書對股東情況的記載與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一致時才具有,如果二者記載不一致時,將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為準。
二、出資證明書什麼地方可以辦?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出資證明一般是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股東持驗資證明辦理股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説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隱名股東也作為公司股東的組成部分,在日常處理公司事務中不進行參與。隱名股東出資的部分對公司是有一部分作用的,不能忽視隱名股東的重要性。出資證明書辦理完成後應該妥善保管,交給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及時辦理股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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