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出資沒有協議怎麼證明?
一、隱名股東出資沒有協議怎麼證明?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況下,在股權代持關係中,名義股東不真正、獨立地行使股東權利,而是由隱名股東來行使,或者名義股東依據隱名股東的意志來行使股東權利。如果結合股東會會議參與情況、員工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證明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主體並非是工商登記的股東,則工商登記股東有可能就是名義股東。銀行轉賬記錄及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原件、財務憑證以及證人證言,基本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涉案股權的出資主體、真正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主體進行了證明。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顯名股東並未認購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認購公司股份。也即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股東,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顯名股東。
2、隱名股東基於合同關係產生
在日常的公司運營中,由於公司章程未登記實際投資人為股東,現行法律法規也未對隱名股東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實際投資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存在着諸多困境,於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契約(在這裏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以此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綜上所述,在一些公司裏面,有些股東用其它人的名義持股,形成隱名股東。如果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今後容易發生糾紛,作為隱名股東,可以用當初出資的銀行轉賬記錄、其它股東證言及財務憑證等,作為履行出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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