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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出資但沒有股東變更登記有法律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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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出資但沒有股東變更登記有法律效果嗎?

對公司出資但沒有股東變更登記有法律效果嗎?

1、股權依法轉讓後,是否在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東轉讓的法律效力,原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

2、股東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公司股東名冊中進行變更的,股權即發生變動。股權是否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但未經登記的,對不知股權變更的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

二、股東權變更的特徵有哪些?

因股權有其自身的特徵,不同於物權和債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所以其變動也不同於物權和債權。分析股權的特徵,有助於認識股權變更的特殊性。下面對股權的特徵以及與物權、債權的區別作簡要分析:

1、股權的特徵

股權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股權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作為獨立民事權的股權是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有機結合,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辯證統一,兼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的屬性,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

2、股權不同於物權

①從內容上看,股東權是一束權利,既含有財產性的權利,也含有非財產性的權利。如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即為財產權;表決權,董事選任權即為非財產性的權利,而物權只是財產權。

②從客體上分析,股權的權利客體具有抽象性,不是具體的物,股東對公司出資後,其資產轉化為抽象的資本,同時也相應地被法律擬定為相應的額度的股份,而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除知識產權外,物權的客體具有直觀性。

③股權與物權的性質不同。從其權能分析,股權多數權能為請求權,如股利的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等;而物權為支配權。

④股權與物權的義務主體不同。股權只能由股東向其所持股權的公司或者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規定的當事人主張,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故股權為相對權或對人權,具有保護的相對性。而物權為絕對權或對世權。物權的義務主體為權利主體以外的所有人。

股東權與物權既有區別,但又有聯繫。物權是股東權產生的法律前提之一。股東權又是取得物權的法律手段之一。公司所有權支配力的強弱關乎股東權價值的高低,二者緊密聯繫,又有區別。

3、股東權不同於債權

①二者的義務主體不同,股東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債權人的義務主體可以是任何民事主體。

②二者內容不同。股權的內容除自益權外,還包括共益權,內容豐富,股東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介入公司事務。債權的內容表現為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但債權人無權介入債務人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但依法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除外。

③二者的存續期間不同。股權的存續與公司的存續休慼相關,公司存續決定股權的存在,公司成立後股東取得股權,公司終止,股權消滅。債權多為有期限的權利,有約定的自不待言;未約定的法律也可以要求債權人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

④二者轉讓時受限的條件寬嚴不一,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債權轉讓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受限較小,而股權轉讓,特別是封閉型公司股權轉讓受限較多,程序相對複雜。

二者雖有區別,但聯繫也比較密切。股權可以轉化為債權,債權也可以轉化為股權;股權中的自益權和債權同為請求權但該請求權的內容有一定的差異。

綜合上面所説的,股東變更之後是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 ,這樣才能算完成了股東變更的流程,如果在進行股東變更了之後,而未進行登記,雖説不會影響到股東轉讓的法律效力,但是對不知股東變更的第三人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