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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對價股權轉讓協議的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公司在設立成功之後,設立者可以得到相應的股份,只要公司是在盈利,那麼,股東就可以靠股權來獲取經濟利益,若股東遇到資金週轉不開的難題時,也可以通過擬定零對價股權轉讓協議,將股份進行轉讓。在書寫股權轉讓協議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

零對價股權轉讓協議的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一、零對價股權轉讓協議的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基於此,在股權轉讓實踐操作中,受讓方多要求轉讓方在協議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等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權轉讓方的“陳述與保證”條款在其中佔有很大的篇幅。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防範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因此,當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有的轉讓協議中有“鑑於條款”,在其中可以表明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反映締約背景,以及體現協議之間的相互承接關係等。在訴訟中,認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實現、合同是否已被變更、違約行為的確定等,鑑於條款具有重要作用。

二、股權轉讓中税費的相關規定

股權轉讓分為公司股權轉讓和個人股權轉讓,以下分別分析兩種股權轉讓的税費種類。

1、公司轉讓股權涉及以下税種: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印花税。

2、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税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第三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20%。據此,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税項目,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照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如果個人轉讓股權價格公允,與股權投資成本和合理費用之和持平,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若股權轉讓價不公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伴隨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的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如何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逐步建立投資主體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政府宏觀調控有力的新型交通行業投融資體制,仍是我國在今後一個時期內重要而艱鉅的任務。

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税額,且,若雙方當事人不全是原股東人選,在轉讓之後,需要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在登記之後,需要在公告欄上進行公告,如果有必要,還需要通過報刊、媒體等宣傳現在公司股東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