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個體户欠債股東都要負責嗎?

一、個體户欠債股東都要負責嗎?

個體户欠債股東都要負責嗎?

都要負責,個體户以其所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個體工商户不具備申請破產的主體資格,因此不存在股東償還欠款一説。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此外,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屬個人經營但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二、企業破產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無力償債,國際上也稱作“非流動性”,又稱“現金流標準”,其含義是“債務人已全面停止償付到期債務,而且沒有充足的現金流量償付正常營業過程中到期的現有債務”。無力償債的認定,不以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請求為必要條件。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國際上稱作“資產負債表標準”,主要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全部資產之和小於其對外的全部債務。這一標準的依據是:資不抵債即表明遇到財務困難。但是,由於這一標準依賴於受債務人控制的資料,因此,採用資產負債表標準有一定的侷限性。

在能夠證明企業同時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時,企業有充分理由適用破產程序。此時,如果企業管理層既不申請破產,又不採取積極措施對企業實施拯救,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甚至實施導致企業責任財產減少的資產處分或個別清償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照破產法第125、128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個體户在日常生活中基本遍佈在每一個角落,我們日常買賣的超市等都屬於個體工商户,一般該商主體成立可以通過個人的財產設立,也可以以家庭的財產設立,這取決於之後欠債可否用家庭財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