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內設機構嗎?
一、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內設機構嗎?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內設機構,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會議決議情況:
(1)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普通決議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的半數即可,而特殊決議則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通過。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特殊決議事和普通決議事項。
普通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
特殊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召開股東大會必須是由董事會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人員來進行召集的。對於一個公司來説,股東大會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對於一些重大的事項進行表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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