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追究原股東嗎?
一、公司欠債追究原股東嗎?
公司欠債不追究原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隔離往往導致股東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濫用法人人格的各種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時又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導致了明顯的利益失衡。
為此,只有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才能實現公平的法律價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此產生。
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迅雷不及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債務公司無力還債怎麼辦
公司法人償還債務,一般應當如數清償。但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司法人以特殊的方式償還債務,這就是破產還債。破產還債,不是欠多少還多少,而是以自己的財產傾囊償還,是有多少還多少,如果不夠,法律也承認是清償完畢,終結了債權債務關係,同時該企業法人也不存在了。這種承擔債務的原則叫有限責任。破產是在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不是盡其所有償還債務,很難確定。
所以企業破產不是由企業法人自己進行,要由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接管企業財產,組織債權人會議討論分配財產的方案。從裁定企業破產到將其財產分配完畢,這一過程是破產過程,它是在人民法院組織和領導下進行的,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以及不是法人的企業不適用有限制責任承擔債務,因此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的企業法人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公司的股東是發生變更的,他們比如説將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僅僅是對於以前的公司債務來承擔有限的責任,並不是説所有的公司的債務都是由原股東來進行承擔,也不能夠追究他的過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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