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欠債公司需要還嗎?
一、公司股東欠債公司需要還嗎?
公司股東欠債公司不需要還,公司的財產是屬於公司所有,不能用來清償股東的債務。但是,股東享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可以作為其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就所得價款清償股東債務。如果以動產作為出資,股東完成對公司的出資後,其所出資已經屬於公司資產,股東個人擁有的只是與出資額相對應的股份份額,因此,針對股東的個人債務,不管股東出資的動產價值多少,債權人都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的動產作為公司財產,對本案而言屬於案外人財產,法院無權查封。
二、 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户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2、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4、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明確的是,公司企業向股東借款和公民企業償還股東的借款是一個相對的過程,有借款就必然有還款,具體的認定上可以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一般不可以作為報銷的項目來處理,避免發生財產上的計帳錯誤和其它問題。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股東欠款完全是屬於一種個人的借款的行為,所以必須要由個人來進行責任方面的承擔,通常情況之下的話,股東如果擁有股權比較多的話,可以將股權轉讓來清償債務。公司的債務是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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