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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分紅的規定是什麼

1、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俗稱股東分紅權,指股東基於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行使該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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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從程序上來説,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由於股東大會的表決實施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為大股東變現或操作股價的工具。在公司運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餘,但卻以各種理由不正當的拒絕向股東派發盈餘,從而引發的糾紛。

3、股東的盈餘分配權(股東分紅權)訴訟救濟途徑:當公司具備上述的利潤分配條件,股東可以依法提起盈餘利潤分配訴訟;當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東的盈餘分配權時,任何一個股東都可以資本多數決濫用,股東大會決議侵犯股東正當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之訴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確認之訴,同時請求分配股利。

標籤:分紅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