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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權轉讓後的分紅規定是什麼?

股權2.17W

我們知道任何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需要資金的支持,而股東就是其中的一種資金支持方式,很多企業都有股東作為企業的資金所有者,公司的發展重要決策除了公司董事長之外,還需要股東的參與表決,來維護公司的正常發展,保證公司的順利經營,那公司法股權轉讓後的分紅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股權轉讓後的分紅規定是什麼?

一、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

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他人後,是否對公司盈餘還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呢,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後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我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審批權專屬於股東會。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東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具體請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從會計學的角度來講,股權的價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公司資產的潛在增值(或減值),以及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所決定,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從而減少股權的價值。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餘(或負債)的價值均體現在股權價值中,不能分離於股權而存在,當股權轉讓時,一併轉移於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

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後,股東才開始享有股利金額給付分配請求權,這項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也即在股東會宣佈股利之後,股東得以宣佈的股利金額為標的額對公司享有債權,這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對於公司享有的一種既得權,孑然獨立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所以,股東轉讓了其持有的股權後,在與股權受讓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對於此前股東大會宣佈的屬於自己的股利,仍然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道理很簡單,股權轉讓合同的客體是股權的給付,而不包括債權的給付。

二、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

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他人後,是否對公司盈餘還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呢,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後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在我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審批權專屬於股東會。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東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具體請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從會計學的角度來講,股權的價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公司資產的潛在增值(或減值),以及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所決定,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從而減少股權的價值。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餘(或負債)的價值均體現在股權價值中,不能分離於股權而存在,當股權轉讓時,一併轉移於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

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後,股東才開始享有股利金額給付分配請求權,這項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也即在股東會宣佈股利之後,股東得以宣佈的股利金額為標的額對公司享有債權,這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對於公司享有的一種既得權,孑然獨立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所以,股東轉讓了其持有的股權後,在與股權受讓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對於此前股東大會宣佈的屬於自己的股利,仍然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道理很簡單,股權轉讓合同的客體是股權的給付,而不包括債權的給付。

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股東是否可以就股份轉讓前的紅利進行分配取決於公司在股東轉讓股份前是否通過了相關分配方案的表決。如果通過但是還沒有支付紅利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紅利,如果沒有通過有關決議則無法要求分配紅利。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發展需要一個核心人物也就是公司的董事長的帶領,以及一個優秀團隊的努力奮鬥才能讓公司變得越來越強,而一個公司的股東也是這個公司的重要角色,在股權裝讓後可以要求分紅,保證股東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