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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分紅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權利對公司的盈利最終進行分紅的大家應該都不陌生,最起碼當事人的身份肯定也應該是屬於公司的股東和投資者的。不過在市場資源配置當中因為交雜着各種類型的經濟體制,所以股東的分紅權也是要有公司法統一來監管的。身為股東,勢必就應該詳細的瞭解一下公司法分紅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分紅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分紅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俗稱股東分紅權,指股東基於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行使該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從程序上來説,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由於股東大會的表決實施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為大股東變現或操作股價的工具。在公司運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餘,但卻以各種理由不正當的拒絕向股東派發盈餘,從而引發的糾紛。

3、股東的盈餘分配權(股東分紅權)訴訟救濟途徑:

當公司具備上述的利潤分配條件,股東可以依法提起盈餘利潤分配訴訟;當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東的盈餘分配權時,任何一個股東都可以資本多數決濫用,股東大會決議侵犯股東正當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之訴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確認之訴,同時請求分配股利。

二、股東權利有哪些?

1、參與決策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選擇、監督管理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3、資產收益權:《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4、退股權。當公司招募説明書中出現不真實或隱瞞事實時,投資者擁有的退出投資的權利。購買互惠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在收到成交確認(confirmation)後48小時內按認購額或低於認購額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資,基金銷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費、佣金在內的任何費用。

5、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瞭解公司信息的權利。按照公司類型不同,股東知情權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

6、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 《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7、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由此可見,公司法分紅權這是建立在公司的營業額存在着能夠分配的利潤,也就是公司當年處於虧損的話,那股東自然也就談不上什麼分紅了,股東的分紅權實際上也是要通過股東會予以保障的,而且各位股東具體能夠分紅的比例是應該一開始就在股東會當中約定好相關的方案的。

標籤:分紅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