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訴訟時效起算標準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解散訴訟時效起算標準是什麼?
以合夥清算結束作為合夥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實踐中,存在大量合夥企業因經營不規範導致合夥財務賬簿滅失,合夥無法進行清算,因此產生的糾紛,權利人有權對就合夥賬簿滅失存在責任的人員提起訴訟維護權利,訴訟時效起算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夥賬簿因其滅失時起算,而不是以合夥清算完成時點作為起算點。
合夥企業作為法律主體和營業主體的同時終結。合夥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或因為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為合夥人之間產生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為合夥的目的未能達到,合夥人無意經營下去,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合夥清算過程中,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都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發擔經營盈虧。
二、合夥企業的合同糾紛應該怎麼防範?
1、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個人合夥基於人的誠信而建立。這種個人合夥,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羣策羣力、降低風險等優勢。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法院在審理合夥糾紛案時發現,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夥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夥在口頭達成一致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於未然。
2、明晰權利義務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夥個人也訂了合夥協議,但非常籠統,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相當一部分合夥人因合夥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並不掌握合夥賬目或合夥財產,而被訴一方合夥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夥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開支與合夥盈餘等賬目無法查清。
2、曲終人散,及時清算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夥終止相對比較簡單,當合夥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即可。
合夥人身份確認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要想防範合夥合同糾紛,必須簽訂書面的合夥合同,雖然口頭合夥協議也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出現爭議時,維權比較困難,其次要在合夥合同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説明公司債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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