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時清算人如何選任
一、合夥企業解散時清算人如何選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夥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
1、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2、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夥企業清算人之後,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同時,在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二、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人能要求返還出資嗎
企業散夥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
當合夥夥伴無法繼續合作下去或合夥企業散夥的時候,合夥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的,必須要求經過清算程序後,有剩餘可以分割的財產,合夥人才能要求返還出資。
根據《合夥企業法》中的規定,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而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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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未登記解散如何辦理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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