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在事務執行上有什麼特殊規定?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本質上它是合夥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那麼在事務執行上有什麼特殊的規定呢?本站小編就將有限合夥企業在事務執行上的特殊規定整理後作如下説明:
1、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有限合夥人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責任的承擔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的表見代理)。
(2)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的無權代理)。
3、有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有限合夥人關聯交易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人競業禁止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企業入夥與退夥的特殊規定
(1)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人出現下列之一情形時當然退夥:
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6、合夥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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