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有什麼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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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時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兩者最主要區別。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係。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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