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執行的哪些事務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合夥企業分為有限合夥企業和無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有限合夥人和無限合夥人組成的,並且由無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現實中往往會遇到有限合夥人執行事務的情況,但他們執行的哪些事務才算是執行合夥事務呢?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介紹有限合夥人執行的哪些事務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相關知識。
有限合夥人由於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其很多行為都不被視為是執行合夥事務,那這些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究竟是哪些行為呢?下面是具體條文的介紹。
一、有限合夥人所做的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其它有關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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