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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怎麼辦?

股權2.15W

一、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怎麼辦?

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怎麼辦?

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會導致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是無效的。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董事、監事申請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股東申請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應以公司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申請確認無效或撤銷的,由公司推薦認可上述決議效力的其他股東、董事或者監事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超過該期限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東依照上述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4、當事人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申請確認無效或撤銷,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後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剝奪其股東資格的決議除外。

6、公司召集股東會會議,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外,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通知義務,但未被通知的股東已經實際參加會議並表決的,其以未被通知為由申請撤銷決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公司拒不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什麼條件下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內部如果要召開舉行股東會的話,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來完成的。如果在程序方面存在着一些瑕疵問題的話,能夠補正的可以補正,無法補正的話,就是會導致合同決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