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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是什麼意思?

一、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是什麼意思?

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是什麼意思?

股東的直接召集權,是指股東按規定可以按規定自行召集會議或申請有關機關召集會議的權利。這包括股東在董事會拒絕提議時的直接召集權和不經提議的直接召集權利。直接召集權的行使方法如下:

為保障股東提議權的實現,經股東提議而董事仍不召集股東會時,股東可以按規定自行召集會議或申請有關機關召集會議。股東行使直接召集權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

(1)由股東自行召集

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6條規定:“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4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2)通過行政機關而召開股東會

如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4條第1款規定:“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30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3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3)通過法院召開股東會,即股東召集權訴訟

二、 股東會召集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股東會召集權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

3、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設立了董事會的,那麼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但如果説董事會並不同意股東提出的召集股東的提議,但是提出此提議的股東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必要,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