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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更後出資額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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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更後出資額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的股權可以交易、買賣。所以交易之後,作為股權擁有者的股東也就會變更。但是,股東的變更就會涉及到許多的問題,許多人對於股東變更的問題還有許多疑惑,比如股東變更後出資額轉讓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解答。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條件

1、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35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作出限制:第一,股東之間不可因轉讓其全部出資而使股東少於二人,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為二人,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就不能轉讓其全部出資,否則會成為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第二,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會直接引起股東結構的變化,增加新股東,對此,我國《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這裏有兩個問題:第一,涉及到股東表決權問題,對“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如何理解,一種理解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原則上海出資一份,不論出資多寡,就有一表決權;另一種理解認為,股東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一般採取資本多數決議制。對此,筆者認為,第二種理解妥當一些,因為我國《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當然,我國法律也授權股東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和計算表決權的方法,這樣更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小股東的權益。第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使股東可以強制轉讓其出資,因為其他股東要麼同意這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要麼自己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但不能絕對否決該股東的轉讓其出資的申請。

3、保護股東的優先受讓權(購買權)

《公司法》第35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裏的同等條件是股東相對股東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低價向第三人轉讓出資,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程序

股東轉讓出資作為公司運營中的重大事項,直接關係到大多數股東、公司本身和市場交易相對人(即其他市場主體,如其他公司、團體、個人)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股東出資轉讓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欲轉讓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中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因為,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出資的意向。

2、轉讓出資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佈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所似,股東轉讓的出資如果是國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購併使國有股發生轉讓,那麼對這部分國有股《資產》在轉讓前要委託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對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其價值的被動牲此較大,另外,欲受讓出:資的新股東若以上述無形資產投入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必須進行萍估作價。對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還皮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3、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轉讓出資的股東與受讓出資;的股東或股東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規定並以般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出資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範雙方的行為。

4、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或《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過中文股東的上級政府部門審敏;並報送。國鬥院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法》第30、31、36條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出資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出資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出資發生變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監事。

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出資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註冊登記事項變更。

至此,完成了股東轉讓出資的全部法定程序。

8、必要時進行轉讓出資公告。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頓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説,股東轉讓出資後進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層的透明度,便於增加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股東變更後出資額”問題的回答。股東變更後,公司的出資額可能會受到新股東的影響。不過公司的動盪無論是之前的股東還是新變更的股東都是不願意看到的。所以雙方的協商處理才是應對這種情況的最好的方法。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麗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