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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糾紛?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施工方的責任最大,應該主動承擔起賠償責任。如果在事故處理方面,各方達不成統一意見,就會引發糾紛。處理糾紛應該選擇合理合法的手段,儘量確保工程不受影響。那麼如何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糾紛?下面我們一起根據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如何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糾紛?

一、如何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糾紛?

1、和解

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

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裏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式是什麼?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要求停止進行質量缺陷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並於24h內寫出書面報告。

2、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迴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工作。

3、當監理工程師接到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並責成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並予以審核籤認。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一般應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由其他單位提供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籤認。技術處理方案的制訂,應徵求建設單位意見。

4、技術處理方案核籤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設計,必要時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施工質量進行監理,技術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並會同設計、建設等有關單位共同檢查認可。

5、對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有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應進行處理結果鑑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並審核籤認,組織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

綜上所述,引發工程質量事故的因素很多,其中人為因素是最主要的。建設各方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糾紛,要做到合理合法。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如果仲裁也不能解決的話,就只好走民事訴訟渠道了。如果是建設單位提請訴訟,就要準備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訴訟狀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