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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員可以向誰追討工程款

當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因其在轉包、分包時已經向實際施工人收取了轉包利潤,或者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與發包人保持長期合作關係而不敢輕易起訴,最終導致工程款一直拖欠,工人的工資也得不到支付。那麼實際施工人起訴追討工程款時,被告會有哪些呢?

實際施工人員可以向誰追討工程款

首先了解這裏説到的實際施工人包括哪些類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有以下類型: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有以下途徑:

途徑一,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往往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簽訂合同,他們是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的相對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途徑二,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權的表現。在起訴時,以發包人為被告,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工程價款範圍應包括:

(1)實際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進程中發包人簽證確認的價款;

(3)由於發包人的責任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停工、窩工損失。

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時,首先向合同的向對方,也就是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還可以直接起訴發包人索要工程款,但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想要正確行使訴權,建議委託建築工程糾紛律師進行處理。